您的位置:深度
深度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解读

2022-08-23 14:47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交通运输部以2022年第19号令发布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港口是船舶进出、停泊和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枢纽,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外向型经济的窗口,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目前我国港口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长约18400公里,岛屿岸线长约14000公里,内河航运资源丰富,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具有发展港口的优越条件。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港口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实现了从瓶颈制约到总体适应、局部适度超前发展的重大跃升,港口规模、通过能力不断提高,港口规模世界第一,长江已成为世界上运输最为繁忙的河流,中国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港口大国。截至2021年末,全国港口泊位数20867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数2659个,建成以上海洋山四期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宁波舟山港衢山矿石码头为代表的一批大型现代化专业化码头。2021年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5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2.83亿标箱。在世界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的港口中,中国港口分别占有8席和7席。我国港口科技创新水平、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均已位居世界前列,并有力支撑了我国作为世界上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的对外贸易,特别是疫情以来,我国港口始终保持高效运转,有力保障了“出口货物出得去,进口货物进得来”。

2012年我部印发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交水发〔2012〕728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指导和规范设施维护,提高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部对《试行规定》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上升为部门规章,修订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港口发展,作出了“港口是基础性、枢纽性设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坚持一流标准,把港口建设好、管理好、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强港”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是落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港口已从大规模建设阶段向建设和维护并重阶段转变。2003年出台的《港口法》,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未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重建设、轻维护”“重生产、轻维护”等现象较为普遍,维护不规范、不到位已成为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风险点。2012年出台的《试行规定》虽对于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部分内容不能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为保障港口可持续发展,本着与时俱进、目标导向的原则,对《试行规定》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上升为部门规章。

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对制定《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规定》主要包括哪些章节?

《规定》建立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基本制度,对维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总则、维护计划、检查和检测评估、设施维修、档案与信息报送、监督检查、附则,共七章三十三条。第一章主要包括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主要包括维护计划的管理;第三章主要包括检查、检测评估和相应的设施停用限用等常规维护管理内容;第四章主要包括设施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核验等实施管理内容;第五章主要包括档案和信息管理内容;第六章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管理内容;第七章主要包括一些特殊事项的规定。

此次《规定》修订后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关于管理范围。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同时,《规定》将港口基础设施的范围限定在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以及护岸等基础设施。主要考虑:一是,实践中行业对于港口基础设施的范围已形成基本共识,包括《港口法》明确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等实现港口核心功能的基础设施。二是,现行《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已对包括沿海和内河航道在内的航道养护以及航标维护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明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主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地方政府要根据《港口法》承担相应的维护经费;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对港口基础设施经营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应当由港口经营人承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具体工作,维护经费由经营人和所有人通过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关于监管主体。依据《港口法》和部“三定”方案,明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由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监管工作。

此次《规定》修订后的维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维护计划、检查和检测评估、设施维修等方面维护制度。

一是明确了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作出的工作安排,可以是年度性安排,也可以是非年度性安排,包括维护内容、标准、资金筹措方案等,并规定了维护计划编制依据和变更情形。

二是检查和检测评估是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基础性环节。维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明显或者超过有关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测评估周期等特定情形,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开展维修的依据。《规定》未新设资质许可,被委托的检测单位应具有依据国家现有的法规要求取得的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相应资质。

三是设施维修是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的重要手段。《规定》明确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考虑港口基础设施的基础性、枢纽性交通基础设施等特点,《规定》将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明确为“专项维修”,并从设计、核验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对公用基础设施、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等专项维修实施监理。同时,为避免专项维修与改扩建混淆,对专项维修和改扩建进行了区分,明确需改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情形,应当履行基本建设改扩建程序。

港口基础设施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关于监管方式和公共服务。一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提升管理效能;二是要求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码头、锚地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相对人及时知悉。三是明确了维护单位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和信息报送具体要求,确保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活动底数清、可追溯。四是强化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与港口经营管理的监管,考虑到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是港口经营的重要条件之一,《规定》二十九条明确“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基础设施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基础设施也包括客运站及相关安全、环保配套设施,是否仅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

港口基础设施中的办公用房、客运站、仓库、储罐、消防站、污水处理站等设施的维护,还应当符合房屋建筑、石油石化、应急、防灾减灾、消防、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港口基础设施的停止使用容易理解,《规定》十二条中的设施限制使用怎么理解,什么下情况发生?

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开展维修的依据。以码头举例,在建设之初有一个明确的设计工况条件,当码头出现局部损坏,设施完好性、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已无法满足原定的设计工况条件,可以通过设施停止使用确保安全。但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在降低工况条件后,码头可以继续安全使用的,比如码头靠泊的船舶吨级降低、堆货荷载减少等,此类情形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进行限制使用。考虑这种情况,《规定》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经评估采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检测评估报告应当明确具体的限制使用条件。”检测评估单位应在保证设施安全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限制使用条件。当然,我们还是鼓励设施维护人及时开展维修,避免设施的损坏进一步加重。(郑清秀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

[上一篇]    [下一篇]
    暂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