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中国港口收费改革解读
2016-05-05 11:21 来源:中国港口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联合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计费办法》(简称《计费办法》),以“减项、并项、降费”为原则,清理和修订了港口收费相关文件,调整和优化了港口收费政策制度,并对港口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计费办法》自2016 年3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 年,与此同时正式废止已实施10 年以上的《港口收费规则》,此举标志着我国港口收费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计费办法》精简了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大幅压减了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 项减压到18 项,将涉及港口收费的2 件规章和9 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 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 条;积极推进了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保留了3 项政府定价,将6 项政府定价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将港口作业包干费、推存报关费、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
《计费办法》规定,对于港口经营性服务价格,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执行标准: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照《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中外合资建设码头的装卸费等劳务性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定价。
1. 内资码头收费标准(货运)
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收费以及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码头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内贸进出口货物的收费由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管理;其余码头内贸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对货物的收费,主要有货物劳务性收费和堆存保管费。货物劳务性收费由港口码头企业向货主收取装卸(包干)费,改革前外贸散杂货装卸费、外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实行政府定价,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下同)装卸包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改革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船舶的收费,由相关单位向船公司收取,包括引航费、拖船费、停泊费等,这部分收费改革前基本实行政府定价,改革后实行政府指导价。
杂项作业收费,由港口码头企业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向船公司或者货主收取,包括特殊平舱费、倾倒垃圾费、污水处理费、码头供水劳务费等,改革前实行政府定价,改革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2. 中外合资建设码头收费
主要是集装箱码头,相关劳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般比照内资码头订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从北向南呈现由低到高的态势,最高的比国家规定标准高出80% 左右。而该类码头向船舶收取的费用同内资码头一样实行同样标准的政府定价。
3. 客运码头收费
包括向船公司收取的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码头服务费等以及向旅客收取的行李装卸费等均实行政府定价。在实际执行中,向船公司收取的码头服务费和向旅客收取行李装卸费等均由船公司统一支付给港口企业,并在船票中回收相关支出。
二、港口收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1. 关于竞争性收费改革
(1)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
集装箱、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劳务性收费,以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等服务收费,由现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价,由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堆存保管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集装箱、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虑:一是内贸散杂货2005 年开始实行市场调节价,至今没有不良影响,且促进了港航业的健康发展;二是根据《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规定,内贸集装箱的装卸包干费可在规定费率的20% 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港口在实际收费中没有用足20% 的幅度,事实上该收费已是市场调节价;三是1985 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允许中外合资建设码头自主定价,我国约70% 的集装箱码头都是中外合资建设,一直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运行平稳,且长江港口的外贸集装箱收费按政府定价的90% 收取;四是外贸散杂货价格由装卸船费和岸上部分作业包干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岸上部分作业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装卸船费实行政府定价,在实际操作中,装卸船费往往与岸上部分作业包干费一起打包到装卸包干费中收取。
此外,我国倾倒垃圾、供水、污水处理等船舶供应服务收费一直以来实行中央政府定价,随着船舶供应服务经营市场的放开,各地经营主体已由一家增加到多家,价格实际已经市场化,且无论是船方还是港方,船供收费比例很小,船供收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对整个港口价格总体水平影响不大。
(2)规范劳务性收费计费方式
对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不含堆存保管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费等各类劳务性收费,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港口经营人在向多数用户普遍提供的服务作业基础上,按照部分用户需求,增减作业环节或者服务内容时,可以根据实际作业环节、服务内容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按规定公示后执行。
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同一批货物或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由两个及以上付费人共同支付时,港口经营人可按照向不同付费人提供的服务作业,对港口作业包干费进行分摊,并分别向相应付费人收费。
同一批货物或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对应服务作业由港口经营人与其他作业方共同完成时,港口经营人及相关作业方应综合考虑所有服务作业内容,联合向付费人一次报价、收费,包干费收入可由港口经营人与相关作业方按各自服务作业内容协商分配。
对国际客运实施市场调节价,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在港口发生的旅客港站使用、行包装卸搬运服务等劳务性作业实行包干计费,向船方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再向旅客收取。包干范围为船舶停泊、系解缆、上下旅客、行李装卸等全部作业项目,但引航、拖轮、供水水费除外。小件行李搬运、寄存,接送旅客的汽车停放码头(或客运站)以及客运站会议室出租等收费均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3)简化港口收费项目
将原规定按作业过程分别收取的外贸散杂货装卸费,内外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集装箱货车取送费,集装箱汽车装卸、搬移、翻装费,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费,集装箱拆、装箱包干费,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费,起货机工力费,拆包和倒包费,灌包和缝包费,分票费,挑样费,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费,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费,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费、岸机使用费,国际客运、旅游客运码头服务费、港站使用服务费、行李代理费、行李装卸费和迎送旅客码头票费等28 项收费项目取消,统一归并到港口作业包干费内,简化了具体收费项目。
(4)加强港口收费行为监管
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 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确保用户周知。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低廉、更透明的服务。中国港口协会要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指导下,制定港口行业服务标准和价格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5)完善港口收费规则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内容统一我国港口内贸、外贸收费规定,研究制定《港口收费办法》,另行公布。本通知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执行。《交通部关于修订公布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旅客码头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的通知》同时废止,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2. 关于有关船舶使费等改革
(1)由政府定价改革为上限管理
对港口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也就是说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这是对我国港口船舶使费管理方式的改革。
(2)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收费结
构和标准将引航收费的最低计费吨由500 净吨调整到2 000 净吨。随着运输船舶大型化,靠泊我国港口的500 净吨以下的船舶比例降低,现行港口收费规则确定的最低计费吨500 净吨已与船舶大型化发展情况不相适应,需要适当提高引航的最低计费吨。同时,考虑到人工费和交通费等成本上涨,500 净吨以下船舶的引航收入低于平均成本支出,加剧了小型引航机构收不抵支的情况。经测算,引航船舶最低计费吨由500 净吨提高到2 000 净吨。
(3)拖轮费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收费标准降低10%
综合港口、航运企业各方对拖轮收费标准的意见,从调整拖轮收费结构角度,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加收比例分别降低5 个百分点,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45% 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90% 计收。考虑到我国港口分布广、水文等自然条件差异较大,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拖轮配备标准,现有数据也难以测算出按照被拖船船舶大小计费的统一费率,因此拖轮费计费方法仍按现行的拖轮功率小时计。
(4)其他船舶使费调整
为了减少收费项目和收费档次,方便港口收费活动,本次政策调整取消内外贸船舶开关舱费和系解缆费,基于数据测算,适当提高停泊费收费标准,在停泊费中统筹考虑,适当弥补被取消的开关舱费和系解缆费。另外还有靠垫费、围油栏费、特殊平仓费和驳船取送费共4 项非普遍性港口船舶收费,根据目前港口实际,取消靠垫费,保留其余3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不变。
(5)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50%
本次政策降低了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从为主要收费对象外贸企业减负的角度看,这一调整的支持力度最大。港口设施保安费虽然征收时间比其他港口收费要短,对外贸吞吐量规模较小的港口来说收费总额也不大,但由于用途明确,这项收费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国内外反恐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为继续履行好国际义务,做好港口设施安保工作,本次调整降低了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但仍然保留了此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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