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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三五期间不再规划沿海新港区

2016-02-24 11:54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4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十三五”期间,山东全省将进一步优化沿海港口布局,不再规划沿海新港区。


根据实施意见,山东省将从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促进海运业转型升级、推进海运业安全发展、营造海运业发展良好环境等四个方面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

在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方面,《意见》要求优化沿海港口布局。进一步优化山东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调整港区功能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促进实现港口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不再规划沿海新港区。主要港口一般不再建设3万吨以下通用泊位,鼓励建设30万吨和40万吨矿石、30万吨油、10万吨以上集装箱等大型深水泊位,加快布局LNG、LPG、邮轮、商品汽车、客(滚)等专用泊位。优化锚地规划,实施邻近港口深水锚地资源共享。通过港口之间的合资合作、委托管理、输出管理等方式,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引导港口错位发展。

《意见》支持开展以山东省沿海港口为始发港的无目的地和两岸四地邮轮航线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在邮轮码头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大力开辟邮轮航线,吸引国际邮轮访问山东省。延伸邮轮产业链条,带动邮轮港口城市及腹地商贸、旅游观光等服务业发展。加快游艇旅游产业发展,培育形成游艇大众消费市场。

同时,《意见》提出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强规划协调,将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专项规划,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与港口有效衔接。推进“港—航—陆”综合物流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公路、铁路和长输管道等港口集疏运通道,主要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逐步实现与高速公路、铁路的直接连通。积极发展海铁联运、陆海联运、河海联运、水水中转、甩挂运输和集装箱多式联运,推进“门到门”“一票到底”的一体化运输模式。鼓励港口企业建设内陆“无水港”。

《意见》还要求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优化船队结构,优先发展VLOC(超大型矿砂船)、VLCC(超大型油船)和LNG(液化天然气)、LPG(液化石油气)船等专业化运输船队,鼓励发展与我省港口相适应的大型干散货、集装箱运输船队,有序发展省际客(滚)、货滚运输船队,继续严格控制中韩客货班轮、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和运力。加快运力更新,充分利用国家运力更新补贴政策,鼓励沿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国内外竞争力的骨干海运企业,打造山东海运品牌、山东客(滚)运输品牌和山东国际客运品牌。引导中小海运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
  
促进海运业转型升级方面,按照国家部署,“十三五”期间山东省与周边省市共同设立环渤海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继续推进大型港口设施“油改电”和码头岸电改造工程,新建集装箱、邮轮、客滚码头同步具备岸电配置条件。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邮轮和客滚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加强对船舶压载水、洗舱水、残油等船舶污染物的科学有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
    
在安全发展方面,《意见》还要求,港区内不再批准建设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港区内现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仓库,2年内搬迁至安全区域;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在同一仓库内混合储存。
关键词: 港口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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