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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专项整治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

2016-05-26 10:50  来源:交通运输部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5月25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通知(交办水函〔2016〕487号),自6月起至2017年12月,分三阶段开展全国“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


列入此次整治工作范围的港口码头对象包括,在全国“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内河重点水域的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占用港口岸线但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或已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已实际开工建设或已建成违规经营的经营性港口码头。其他经营性内河港口码头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照该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分工部署,要求在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7月),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次整治工作范围内的“未批先建”港口码头进行摸底核查分类,填写上报。

《通知》要求,在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8月-2017年4月),对于本次工作范围内在建的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建的其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港口码头除外),如在整改落实阶段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已建成违规经营的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违规经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禁止船舶靠泊作业。

“未批先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应制订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抓紧完善各有关前置条件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经整改,项目符合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条件,危险货物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相应补办后续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等手续,补办手续不能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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