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2016-04-27 11:32 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有关交通公安局,各直属海事局: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交通运输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全面推进“平安港”建设,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交通运输部决定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加快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深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突出问题,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加强“平安港”建设,推进港口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港口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突出问题、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集中攻关并取得突破,以点带面,全面协调推进专项行动,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突出问题治理到位,切实打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攻坚战。
夯实基础,综合治理。更加注重加强“三基”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构建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港口本质安全水平。推进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社会共治,构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综合治理。
创新驱动,提升效能。紧紧依靠管理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强化源头防控和风险分级管控,着力提高预防预控、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科学决策等管理水平和效能。
各方联动,齐抓共管。明晰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与安监、公安、海关、海事、质检、环保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信息共享,强化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下级管理部门的互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三、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生产队伍素质、安全监管能力、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二)具体目标。
出台一批急需的港口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制度和规范指南,有效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风险分级管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等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开展三年专项行动,判定的重大隐患整改率100%,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源管控率100%,“无证经营”整改率100%,港区危化品作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持证上岗率100%。
四、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依法依规建设经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开展建设程序和经营许可手续自查自纠,未依法取得规划、国土(海洋)、投资、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无合法经营许可的,要停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考核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内部检查和奖惩机制,强化法规标准制度执行,纠正违法违章作业;要严格执行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要求。(2016年完成)
3.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依法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大对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投入,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并建立管理台账,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检验日期到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新淘汰;对安全生产条件现状评价报告中涉及设施设备整改的,及时整改到位。(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和考核,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依法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考核或取得从业资格,加快提升从业人员素质。(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4.推行风险分级管控。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制度,确保风险可控。(2017年完成)
5.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内容包括进出港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有关信息要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存放,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沿海港口2016年完成,内河港口2017年完成)
建立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储罐)、库(堆)场等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2017年完成)
(二)从严从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6.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就安全监管现状向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汇报,对于监管力量配置难以适应履职要求的,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支持,落实监管经费,增强监管力量特别是基层一线监管人员的配置,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检测设备、调查取证装备、个人防护设备等监管装备。(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对辖区内港口安全监管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监管执法和危险货物相关知识培训,一线监管人员要掌握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具备辖区内主要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一线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进行考核。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机关也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7.加强基础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完善履职规范,全面检查清理行政许可、备案管理、年度核查等档案。(2016年完成)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港口安全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摸清港区内危险货物主要品种、数量和分布、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等监管底数,实现监管过程和履职情况“痕迹化”;要逐个建立监管对象的基础档案,内容涵盖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机关也要健全完善相关监管档案。(2016年完成)
8.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6〕13 号)各项要求,严格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制订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名单、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督检查,交通公安机关强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区域消防的重点抽查。(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修订报备等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2016年完成)
9.创新监管方式。
推进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完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对所接到的举报安全生产违法线索全部进行查处,并跟踪督查落实。设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单位、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港口安全生产事件等。(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行业专家进行安全核查或抽查。有条件的地区,要把开展第三方核查、“双随机”核查等方法应用于日常安全监管。(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建设完善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实现监管底数的动态更新,具有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及过驳作业在线申报许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源监管等功能。加强科技攻关,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提升安全管理基础数据统计分析、科学决策水平。(2018年完成)
10.加强督促指导。
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制订年度巡查计划,对下级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开展巡查。部通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公安机关进行抽查,加强业务指导,全面了解履职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专项行动期间,部每年对相关省级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经营人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每年对辖区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2016年 —2018年持续实施)
(三)开展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整治。
11.开展内河重点水域码头“未批先建”整治。
在港口经营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部相关部署,巩固沿海码头“未批先建”整治成果,开展内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码头“未批先建”整治,加强内河重点水域危险货物码头整治。(2017年完成)
12.开展港口建设项目超期试运行整治。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部相关部署,开展港口建设项目超期试运行整治,对逾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准许船舶靠泊。(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13.开展无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超量存储整治。
在港口经营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作业场所安全准入、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进行全面核查,对资质和准入手续合法有效的,集中对外公布名单;对无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负荷存储经营或不符合相关资质和准入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停业整改直至撤销经营资质。(2016年完成)
14.开展安全距离隐患整治。
在港口经营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包括危险货物码头、储罐、堆场与普通货物码头、堆场之间,危险货物储罐之间和堆场内不同危险货物之间的距离逐个进行排查,建立档案跟踪整改。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其中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15.加强重大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向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分类分级加强事故隐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要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2016年内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港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16.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根据管理部门总体预案,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履行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并与总体预案有效衔接;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应急器材、设备;专项行动期间,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做好应急演练的记录和评估,重点提高一线员工事故初期现场应急处置能力。(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港区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专家库,对港区内经常作业的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组织专家研究应急处置措施。专项行动期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公安机关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港口各类应急预案开展两次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一次岗位练兵。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重点开展应急演练,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四)完善部门间工作机制。
17.明晰监管责任边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就港口内危化品码头、罐区(储罐)、库(堆)场等,与相关管理部门逐个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形成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备查;对管理职责不清的,要主动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8.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部门间危险货物监管信息(包括进出港口危险货物信息、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信息、应急信息、企业违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的互通和共享。(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并与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衔接,强化失信联合惩戒。(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9.推动形成安全与应急管理合力。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港区危化品安全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将港区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纳入城市应急体系。(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强化安全法治保障。
20.加快推进法规建设。
组织开展《港口法》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重大法律制度研究,加快《港口法》修订进程,力争2018年形成修订送审稿。(2018年完成)
2016 年内制修订出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加强相关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地方立法资源,完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21.完善标准规范。
全面梳理港口危险货物相关标准规范,研究提出储罐检测、运营维护、报废等行业标准需求,配合修订完善涉及危化品的相关标准,加快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储存环节的标准规范制修订。力争2016年发布《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技术标准》。(2016年—2018年持续实施)
22.完善管理制度。
部制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发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大纲。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完善相关指南,并根据考核大纲编制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力争2016年完成)
部发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规范。(力争2016年完成)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办法和规范,构建港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2017年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交通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把港口安全作为当前港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专项行动摆在突出的位置,坚守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严的精神和实的作风,切实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政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把专项行动与“平安交通”建设有机结合,及时研究解决港口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工作责任、计划进度、保障措施、实施效果”五个到位,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细化方案,强化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交通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依法分级抓好责任落实,把任务、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工作线路图、进度表和时间节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和问责追责,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督促,逐级抓好落实。
(三)加强考评,做好总结。
按照部“平安交通”建设考核评价工作的统一部署,发布“平安港”考核评价指标,开展考评试点和正式考评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建立履职情况通报制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填写《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送至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专项行动书面报告和附件报送至部(电话:010-65292641,传真:010-65292642,电子邮箱:sys627@mot.gov.cn)。部每年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年中重点通报安全巡查和专项督察情况。
(四)加强宣传,强化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专题专栏、系列报道等多种方法途径,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先进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引导各单位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为专项行动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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