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热点>产经
产经

一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将颁布或修订(涉港口水运领域)

2021-11-11 13:09  来源:交通运输部


“十四五”期间,我国交通运输领域将有一批法律法规需要颁布或修订,涉及收费公路、城市公共交通、无人驾驶航空器、铁路运输、民用航空、邮政,以及港口建设、海上贸易等百姓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交通运输部11日公布《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明确到2025年,交通运输重点领域重大立法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法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颁布实施;一批服务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的部门规章印发实施。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十三五”期末,我国已构建了由跨运输方式法规系统、铁路法规系统、公路法规系统、水路法规系统、民航法规系统、邮政法规系统等六个系统构成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形成了包括8部法律、43部行政法规、300部地方性法规、288件部门规章、290件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使交通运输各领域、各门类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综合交通运输法规尚存空白,部分重点立法项目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在立法项目表中,

推动取得重要进展的项目:交通运输法、海商法(修订)、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港口法(修订)、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立法进程。就港口管理体制、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港口生产安全管理、港口运输保障义务、港口绿色发展及岸线管理、港口资源整合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促进航运业取得新发展。“十四五”时期要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起草工作,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立法进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适应船舶检验体制改革和商渔船检验融合发展形势,借鉴国际船舶检验管理经验,对船检体制和监管模式等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修订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范内河和海上交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调解等,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十四五”时期要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起草工作,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加强研究储备的项目: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研究适时上升为内河交通安全法)、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船舶登记条例(修订)、船员条例(修订)(研究适时上升为船员法)、国际海运条例(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等

加强绿色交通发展立法研究储备。研究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规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和应急处理,实现与国际公约的有效对接。探索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节约能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船舶和清洁能源发展相关立法研究。

加强智慧交通创新发展立法研究储备。开展新技术、新业态的法律法规前瞻性研究,探索研究建立自动驾驶、智能航运等智慧交通前沿技术应用相关法律制度,探索研究在相关立法项目中建立无人化载运工具管理制度。

水路领域具体包括: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正案)、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修正案)、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修订)、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合并修订)、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修订,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修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修订)、海事劳工条件管理规定、海区港口航道测绘管理规定、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沿海航海保障综合服务管理办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引航员管理办法(修订)、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修订)、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修订)、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际国境河流运输管理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修订)。

[上一篇]    [下一篇]
    暂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