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和船舶污染被列为治理重点——《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2018-12-12 17: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渤海近岸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3%。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度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V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
《行动计划》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等四大攻坚行动,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一是陆源污染治理行动。针对国控入海河流实施河流污染治理,并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通过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实施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推进“散乱污”清理整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通过陆源污染综合治理,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二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治理,清理非法海水养殖;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进港口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
船舶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继续实施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牵头,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港口污染治理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环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的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融合。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所在地城市政府加强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并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内渔业港区)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根据方案,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
三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实施生态恢复修复,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
四是环境风险防范行动。实施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开展环渤海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完成海上石油平台、油气管线、陆域终端等风险专项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
为确保渤海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行动计划》从组织领导、监督考核、资金投入、科技支撑、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监测监控、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做出安排,期冀对《行动计划》各项工作的实施予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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