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出台
2020-12-09 13:37 来源:交通运输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据悉,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特制定《办法》。
《办法》指出,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应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办法》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所需的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根据《办法》,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此前文件规定,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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