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效
2019-03-05 15:46 来源:交通运输部
近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条件评估,明确残余物禁排、船岸安全检查、货物装卸计划和平舱、采样与检测等制度性安排,规范船舶和港口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保障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和作业安全。
据了解,固体散装货物是指除谷物以外的,不需包装可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由基本均匀的微粒、颗粒或者较大的块状固体物质组成的货物。固体散装货物由于品种多、运量大,易因其物理或化学特性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损害和财产损失,是我国水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重点。
《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管理制度,列明安全适运典型工况,加强船员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由专业单位负责接收。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货物和载运毒害性、腐蚀性或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货物时,《规定》对人员防护和事故预防作了专章明确。
《规定》要求,托运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交包括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等在内的货物信息。船舶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不足24小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装载位置等信息。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接照装卸计划进行作业。
《规定》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载运作出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按巡查计划进行定期巡果,发现货物具有流化趋势或者已经流态化,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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