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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XX宝拉”轮在上海港内航行硫含量超标被查

2018-10-12 11:35  来源:浦东海事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港正式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浦东海事局结合辖区特点积极部署,组织执法人员在国庆期间对辖区在航船舶进行排放控制监督检查,并于10月7日首次查获一起在航船舶未落实排放控制措施案件。


案件详情

10月7日,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对“XX宝拉”轮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轮本航次从舟山航行至上海,于10月6日1100时靠泊外高桥六期码头,从加油单证和轮机日志显示,主机使用的燃油为硫含量为2.8%m/m的HSFO380燃料油,船员承认进入上海港后未进行换油操作。执法人员对船上主机使用的燃油进行了抽样,并使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设备检测,结果显示该轮的燃油硫含量为3.17%m/m,基本判定该轮在上海港航行过程中未落实排放控制区措施。随后,浦东海事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油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轮的燃油硫含量为3.1%m/m。

注意: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可向上海海事局各分支机构提出免责:(1)船上备有一份符合要求的燃油转换程序,已按要求开展换油操作,并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但在进入上海港之前完成转用低硫油并非合理可行;(2)船上备有一份详细记录船舶预计航行计划及有关事故信息的日志,证明在驶离上海港之前,发生了非其能控制的预期以外的事故,导致船舶未能在预定时间驶离,并在此期间使用了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3)船方已做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被供油单位误导,致其在规定期间使用了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4)船方已做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仍未能获取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5)发生了紧急情况,不容许船舶在规定期间内使用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

船方应当提供相应免责情形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获取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燃油的,应当提供由当地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核实后予以免责。免责仅单航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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