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港口>管理
管理

国务院:这些罚款全取消,水运领域取消4个!

2022-08-15 12:55  来源:交通运输部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其中,涉及水运领域的罚款事项取消4项,包括:


取消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罚款,替代管理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取消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替代管理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取消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行为的罚款,替代管理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取消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罚款,替代管理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另外,《决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对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构构报告等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对船长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薄行为的罚款”等罚款事项实施下调罚款数额或下调罚款起罚数额。

关键词: 水运 罚款
[上一篇]    [下一篇]
    暂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