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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沿海港口公共基建支出”地方补助标准

2022-07-04 13:23  来源:微港口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港口建设费取消后相关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政策的衔接,保持跨五年规划补助资金政策的连续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2〕186号)。


通知指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其中:对于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50%、60%补助;对于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40%补助。

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100%给予补助;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

关键词: 港口 基建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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