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三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2016-01-07 11:13 来源:交通运输部
1月6日,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出台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两部委通过清理和修订港口收费相关文件,调整优化了港口收费政策制度,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人民币。
该《办法》主要明确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监管内容。
《办法》精简了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按照“减项、并项、降费”的原则,港口收费项目大幅压减,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压到18项,将涉及港口收费的两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
《办法》积极推进了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保留了3项政府定价,将6项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将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还优化了收费管理模式,港口作业费按环节收费调整为按全过程收费,将35个作业或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一并计收,同时,改变了计费方式,将国际客运、旅游船舶的包干费统一由运营企业支付,不再向旅客收取。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释放了市场活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改善了进出口服务环境。《办法》还从制度设计上规范了港口收费行为,通过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使港口收费更加清晰明了,既方便企业使用,又有利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为水运事业发展、提升港口服务质量、促进外贸稳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港口收费价格改革。据2014年11月,两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3号),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劳务性收费计费方式,同时还简化港口收费项目;2015年7月22日,双方又共同发布《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对船舶使费规范了收费项目、改进了计费办法,完善了管理方式,同时还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此次两部委又共同发布《办法》,这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建立了一套市场化、规范化的港口收费体系,标志着我国港口收费市场化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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