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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港口污染防治 明确航运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2015-12-18 11:35  来源:齐鲁网


17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对《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办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3年

李春田介绍,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要求,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污染防治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界定不明晰,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三是港口防污染制度不完善,监管缺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航运污染防治仅作了原则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另外,我省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防治航运污染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推广。因此,制定一部规范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办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3年多时间。《办法》共27条,主要规范了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船舶污染防治、港口污染防治、航运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加大防治力度 完善港口污染防治制度

据介绍,《办法》的制度创新和亮点就在于,不仅明确了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加大了船舶污染防治力度,还完善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

记者了解到,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涉及环保、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多个部门职能,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为了解决实践中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一是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京杭运河船舶和其他相关航运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受、贮存、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是规定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是航运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对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船舶的防污染性能提出了要求,对不能满足防污染要求的现有船舶要求进行船舶防污染的结构和设备改造,并设置无害化处理装置(第五条);二是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要求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三是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作了禁运规定,对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作了防污染管理的要求(第八条)。

港口污染防治是整个航运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对港口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是《办法》的一大创新,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港口、码头设置防污染设施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二是在港口装卸作业方面,针对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和液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不同特点,分别作了具体的防污染规定(第十二条);三是规定了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进行作业时防污染的要求(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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