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港口>管理
管理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

2019-12-25 13:45  来源:交通运输部


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加强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


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在码头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根据《办法》,在船、岸均具备相匹配的岸电设施,靠泊时间满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

此外,为保障岸电设施供电稳定可靠,《办法》规定码头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检测。

《办法》同时规定了船舶、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在安全责任划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购买涵盖岸电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降低岸电使用的风险。

[上一篇]    [下一篇]
    暂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