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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9-08-01 12:11  来源:新华日报


江苏濒江临海,海江河湖兼备,干线航道四通八达、联网畅通,具有全国一流的水运资源条件,拥有海岸线1039.7公里、长江岸线1167.4公里,等级航道里程约8727公里;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10个沿江沿海港口、13个内河港口,其中7个为国家规划主要港口;共有一类港口口岸17个、对外开放码头254个;拥有万吨级以上泊位497个,占全国1/5;形成综合通过能力20亿吨,占全国17%;2018年全省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25.8亿吨,占全国18%;亿吨大港数达到8个,占全国1/5。全省拥有运输船舶3.3万艘、4020万净载重吨,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二位;2018年,全省水运货运量8.8亿吨、货物周转量6122亿吨公里,占综合交通的37.7%和68.3%。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的长足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为建设交通强省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对航道、港口规划、建设作出细化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规定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养护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向过往船闸的船舶收取船舶过闸费。二是细化明确航道规划要求和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明确省航道规划包括干线航道网规划和支线航道网规划,干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支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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