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扶持港口生产发展 大力度进行补贴和实施优惠
2017-03-20 11:30 来源:MPL
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17-2020年)》(榕政办〔2017〕65号)。根据该扶持政策,福州市平均每年将投入经费约1亿元,促进福州港口生产,推动江阴港区集装箱业务规模化发展。
该政策分为补贴政策和优惠政策两个方面。
补贴政策包括:
一是集装箱航线发展补贴。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至台湾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二是集装箱运量增长补贴。原则上整个港区箱量年增幅达10%时,补贴1000万元,增幅达10%以上时,再按每多增长1%递增500万元补贴;2017年,穿梭喂给支线在江阴港区年运箱量增幅达10%及以上时,给予5000万元的专项补贴。后续年度运箱量增幅达10%及以上时,每年补贴递增1000万元;经由江阴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省内200元/标箱、省外5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年完成重箱承运量不小于2000标箱的省外“点对点”直达江阴铁路场站的快速班列,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对江阴港区码头与铁路港站之间驳运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1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是整车进出口补贴。整个港区年整车进出口量增长20%~30%(含30%)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增长30%~50%(含50%)的,一次性补贴80万元;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四是大宗散货中转补贴。对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至福州港以外的大宗散货,按年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经营人每吨0.5元的补贴。
五是陆地港建设补贴。参与投资建设为福州港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项目,市财政对福州港务集团投资的每个陆地港给予500万元的补贴支持。
优惠政策包括:
一是通过租赁、合资、独资建设或经营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的方式,吸引大型航运企业落户江阴港区。
二是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对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装卸费上给予最大优惠支持。
三是加大引航、拖带费用优惠力度。江阴港区国际集装箱航线班轮引航费继续按照基本港标准降低收取,江阴港区不再收取港区间的拖轮调遣费,对江阴港区新投产的码头(含化工码头和汽车滚装码头)在船舶靠离拖带费用上给予优惠支持。
四是提升口岸服务能力,支持在福州地区开展场外海关监管的拼箱业务,提高货主选择江阴港区进出口的积极性;实施口岸通关全年365天24小时监管服务;开展口岸通关评价工作,结果纳入政府对驻榕口岸查验单位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口岸查验部门一定的通关服务效能年终奖励。
五是认真执行福建省出台的促进港口和航运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共同推进福州地区港航物流业发展。
六是对在江阴港区新开远近洋航线、进出箱量和进出整车有特殊要求且预期贡献较大的重点船公司、重点生产厂家、整车进出口企业和码头企业(含新投产的码头企业),根据企业申请,“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新政策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辖区港口,由省福州港口局和福州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共同推动落实。
数据资料显示,2016年,福州港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14516万吨,同比增长3.9%;累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68.1万标箱,同比增长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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