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港口危险品储罐须与敏感目标具足够安全距离
2017-03-14 10:41 来源:交通部网站
交通部日前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选址和建设应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布局选址。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
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意见》提出,加强储罐设备设施维护。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明确储罐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的责任人,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强化安全检查检测。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止使用。年度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测报告应留档备查。
《意见》还要求,规范装卸作业行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落实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加强装卸栈台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对外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加强危险性作业管理。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规范储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性作业活动的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内部批准制度,认真进行作业风险分析,作业票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作业劳务外包管理,严格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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