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作出多处修改
2016-07-14 11:30 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日前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出多处修改,修改后的新办法已生效施行。
该《办法》将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将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将第七条第(三)项“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修改为“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修改为“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将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将第十九条“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将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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