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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港声明:227亿元投资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承担

2019-04-02 13:45  来源:凤凰网财经


出现债务危机以来,丹东港集团拥有足够的净资产和积极清偿了100多亿元债务。”3月22日,丹东港集团在京召开债务重组情况媒体沟通会,丹东港集团执行总裁胡凤浩、党委书记白北万、副总裁王新建、于慧春将出席沟通会。胡凤浩在沟通会上表示,集团有能力也有信心通过自身努力逐步偿还全部债务本息,丹东港“又活过来了!”


对于债务危机产生原因,丹东港集团在媒体沟通会上表示,由于2016年辉山乳业债务危机爆发,东北特钢宣布破产,银行间协会发布《东北地区投资风险警示》,东北地区企业融资渠道关闭,受上述违约事件溢出效应影响,已经由证监会批准的丹东港发债计划停摆,导致企业不能以新还旧,资金链断裂。

此外,丹东港按照省政府的辽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要求,结合《丹东港总体规划》、《丹东港大东港区东沟作业四区规划方案》,本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航道、锚地、防波堤、围海田等基础公用设施由企业垫资227亿元,造成企业的严重的债务负担。

对于丹东港业绩说明会,3月30日晚间,辽宁丹东市政府通过丹东新闻网发布新闻通稿指出,3月下旬,丹东港集团通过媒体对外发布消息,声称该集团在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开展大规模围海造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要求丹东市人民政府偿还该集团垫付的围海造地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27.89亿元。对此,丹东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丹东港集团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新闻通稿指出,据了解,丹东港集团要求偿还的227.89亿元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施工投资202亿元;二是大东港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89亿元。相关文件显示,国家海洋局对大东港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的规划用海总面积控制在1801公顷以内,其中填海面积控制在1416公顷以内。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东港集团用于抵押贷款。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大东港区围填海的建设主体是丹东港集团,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是由丹东港集团自身承担的,丹东市人民政府不承担丹东港集团围填海建设资金的责任。丹东港集团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对于丹东市人民政府声明,4月2日,丹东港发声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国有土地来源,应当由最终的土地所有权人丹东市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过程中,丹东港作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垫付的施工资金202.06亿元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丹东市政府应作为企业为施工所借贷款项的实际债务人。丹东港代丹东市政府施工进行区域围填海与丹东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单个项目建设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费属于两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丹东港称,因上述工程系接受丹东市人民政府委托而进行的,投入资金超过227亿元,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即委托人承担。为此,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费用及工程款金额10亿元及利息。2019年3月28日,丹东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重整申请人对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到期债权本金164.97亿元及利息10.91亿元为丹东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债务。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丹东港提交的起诉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予以立案登记。

关键词: 丹东港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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