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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字当头防范重特大事故 交通部加强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

2016-02-02 13:05  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当前,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作业的品种和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港口安全生产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近期开展的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交通运输部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意见》“严”字当头,提出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经营许可、严格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作业监督管理、严格重大危险源管理、严格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着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应急管理、着力加强协同机制建设等九方面24条具体措施内容。

在安全设施方面,《意见》强调,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核。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运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此外,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投入运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意见》还要求严把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关,严把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核查关。对于已取得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资质的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逐个核查,认真进行经营资质年度核验,发现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的,或者存在超许可范围(货种、数量、作业方式)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

在严格危险化学品作业监督管理方面,《意见》要求严格督促企业履行作业报告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严把作业审核批准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接到企业的作业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发现与经营许可不一致的不得批准。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未按批准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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