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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之外,港口一律不得有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2018-01-03 16:15  来源:国家发改委


据国家发改委近日消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于近日予以公布。


清单包括了政府定价管理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现了一张清单全覆盖。其中,中央定价项目共5项,包括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沿海、长江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服务收费,征信服务收费,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地方定价项目平均每省约13项,主要集中在车辆通行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等。

目录清单中,中央定价项目中,沿海、长江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服务收费共有三类项目被列入,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中的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中的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18年7月1日起放开

附: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收费文件( 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一) 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
1 、引航(  移泊) 费   是/否/是/交水发[2017]104 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2 、拖轮费              是/否/是/交水发[2017]104 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3 、停泊费              是/否/是/交水发[2017]104 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4 、围油栏使用费        是/否/是/交水发[2017]104 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二) 货物港务费       是/否/是/交水发[2017]104 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三) 港口设施保安费   是/否/是/交水发[2017]104 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注: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中的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18年7月1日起放开;

此次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定价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并逐项列明了有关收费项目的性质、收费文件编号、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信息,便于群众查询、使用和监督。据了解,在目录清单的制定过程中,国家发改委会同各部门、各地方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大幅“瘦身”,坚决放开了一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已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的、服务内容不具有强制性的项目,取消了一批收费性质发生变化、相关费用由财政保障的项目,整合规范了一批性质、内涵相近的项目。其中,中央定价收费项目由13项减少至5项,减少了62%,地方定价收费项目平均每省由25项减少至13项,减少了48%。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要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目录清单收费管理方式发生改变、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必要性已经不充分,或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已经变化的收费及时调整;持续保持对违规收费的高压态势,加强对已出台清费减负措施的督促检查,防止出现反弹,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督促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加强整改。同时,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收费行为,重点加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垄断行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切实解决清理过程中企业反映较强烈的收费问题;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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