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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2017-09-19 14:09  来源:交通运输部


近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路运输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水路运输行业点多、面广、线长,经营门类较多,且经营主体的规模差别较大。目前,我国水路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尚属于起步阶段,为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借鉴相关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共包括五个章节、二十一条具体内容和两个附表,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应用提出了规范要求,建立了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和权益保护机制,提出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

为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以列表形式明确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建立了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提出了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明确了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更新和退出规则、对外发布机制和相关惩戒措施。考虑到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办法》与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管理作了衔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办法》结合行业实际,从日常监管、财政资金补贴、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实施信用奖惩,并对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根据《办法》,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还指出,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根据《办法》,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向“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此次《办法》的出台,贯彻落实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提升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进一步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 水路运输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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