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涉企违法收费 港口收费和建设领域收费均在列
2017-05-10 12:05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7〕303号)),决定在8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其中包括重点查处违反《价格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通知》指出,此次检查范围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金融、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等领域的收费情况。检查时限是2016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根据《通知》精神,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方面,重点查处未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
在进出口环节收费方面,重点查处海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领域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停征、免征、减半征收、降低标准等优惠收费政策;将法定职责与经营服务性项目捆绑收费等行为。其中重点查处违反《价格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行为。
在金融机构收费方面,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转嫁成本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强制办理承兑汇票和借“过桥”抬高融资成本等行为,重点关注小微企业、“三农”、“双创”等领域。
在建设领域收费方面,重点查处继续收取已取消的保证金或者违规新设保证金项目;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此次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其中,5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7月底前完成重点检查,8月底前完成整改规范。
《通知》强调,在整改规范阶段,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研究分析问题原因和解决办法,并将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有关部门反馈。督促被检查单位制定相关收费制度,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体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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