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回音壁——哪些建议提案改变着水运?
2017-03-07 18:29 来源:中国水运报
春去春又回,又到一年“两会时间”。这是一场不变的“春天约会”,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十二届委员履职的最后一年。带着沉甸甸的议案提案,代表委员齐聚北京,汇集改革智慧,擘画发展蓝图。
据了解,2016年交通运输部共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717件。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办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抓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工作中,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连续三年邀请代表赴四川、河北、甘肃等地调研,积极研究吸纳代表建议内容,加快推进规划蓝图向现实转化。在217件政协提案中,关于加大对我国边境地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的提案等5项为全国政协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提案已全部按期办复。截至目前委员满意率100%。
回顾这些建议提案,有哪些悄然推进了水运改革和绿色发展?
1.长江非法采砂入刑 保护长江航行安全
非法盗采江砂破坏长江航道。近年来,由于建筑用砂需求激增,黄砂价格居高不下,盗采江砂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暴富捷径。受利益驱使,大量非法采砂行为人在禁采区甚至主航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抛弃的废石弃渣直接堆到河道里形成砂堆影响河道,并致使长江流态紊乱,航道条件恶化。
同时,非法采砂船还危及通航安全。为躲避打击, 非法采砂船常采用昼伏夜出方式,且在盗采作业时无警示标识,使过往船舶面临撞船倾覆危险。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登记在册的长江水上交通事故,超过70%涉及非法采砂,死亡失踪人数占比高达42.1%。
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唐冠军分析,长江航道作为国家水上交通重要基础设施,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只能将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形成了非法采砂获利巨大但违法成本十分低的局面,导致不法分子趋利而动、暴力抗法甚至腐败寻租。”
鉴于当前长江干线水域非法采砂行为泛滥,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害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威胁长江生态环境的现状,他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依据<刑法>对非法采砂破坏长江航道行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唐冠军建议,对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行为,应依照《刑法》第117条、119条,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法律量刑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操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保护长江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该建议得到了最高检、最高法的高度肯定和支持。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证采砂可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此举为长江矿产资源保护、水利防洪和航道维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打击长江干线非法采砂
2.推动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助力港口绿色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水路货物运输量和港口吞吐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世界十大最繁忙的港口有七个在中国,占全球货物吞吐量的四分之一以上。繁忙的水运和海运带来了空气污染,但由于港口一般远离城市中心区,其所带来的大气污染容易被人们忽视。
船舶和港口,看似和大气污染联系不大,实则不然。《中国船舶和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白皮书》认为,大约七成船舶废气排放发生在距离海岸线400公里以内海域,在风力影响下可向内陆输送数百公里,从而影响沿海和内陆地区的空气质量、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基于这一现状,有政协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切实加强我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提案》(第0346号)。提案呼吁加强立法和排放标准制定,尽快启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港口岸电、低硫油使用的鼓励政策措施。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几点建议,交通运输部逐一做出答复。比如,关于“加强立法和排放标准制定”的建议,交通运输部表示,目前,正配合环保部组织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国家标准。发动机排放限值的标准将于近期出台,根据环保部测算,排除燃料升级的影响,实施中国第一阶段标准,单机削减20%以上的氮氧化物、70%以上的颗粒物;实施中国第二阶段标准,将在中国第一阶段标准基础上,单机继续削减40%—60%的氮氧化物、20%以上的颗粒物。
针对“尽快启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的建议,交通运输部表示,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地方政府在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了船舶空气排放控制区政策。据统计,4—5月上海、江苏、浙江海事局共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检查1858艘次,开展燃油取样送检366次,发现靠岸停泊期间未按规定使用低硫油行为55起,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对违规使用燃油等违法行为予以了有力打击和震慑。
而提案中提到的关于“研究制定港口岸电、低硫油使用的鼓励政策措施”的建议,交通运输部回复,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安排了2016—2018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奖励方式补助支持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目前,交通运输部正会同财政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具体实施政策。
厦门港
3.简化船舶登记流程 让行政审批更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登记条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船舶登记工作,对加强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经济形式的涌现,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形成,尤其是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创新的要求,都使得《登记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修改我国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提案》(第1080号),提案分析了大量中资船舶流失到境外注册登记的原因,并提出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与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必要性及建议。交通运输部回复称,目前正积极做好壮大五星旗船队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修订的研究工作。
就提案中提到的关于“由两个部门办理船舶电台方面的事宜”,交通运输部表示,目前,办理船舶无线电台事宜是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办理。该条例正在进行修订,在修订方案中已经将涉及交通运输船舶的无线电台执照、标识等管理改为由交通运输部一个主管机关实施。
而针对关于“取消《船舶签证簿》事宜”,交通运输部回复,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办法》适应航运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完善了登记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了船舶登记地的选择;规范登记程序,明确审查要求;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创设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等内容。
优化办理流程
4.江苏设立“江海一体”国际海港区 助推国家战略落地
江苏全省拥有954公里海岸线和8.6万平方公里海域,365公里长江干线,这些不仅成为江苏的经济动脉,也成为长江中上游地区大宗外贸散货和集装箱中转运输的重要门户,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产业梯形转移、物资交换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纽带。
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重点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统筹国内区域开发开放与国际经济合作。江苏如何服务与推动国家战略进程?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刘玲认为,江苏是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交汇点,并提出《关于打造江苏“江海一体”的国际海港区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建议》。
刘玲经过调研得知,江苏沿江沿海港口群已经成为上海组合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北翼港口群,港口吞吐量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吞吐总量的47%。随着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顺利推进,到2016年7月即可实现5万吨级海轮满载直通南京,从长江口到南京长江大桥总长430余公里的深水航道,满足了目前国际上主力运输船舶的通航条件,完全具备了国际海港区建设的硬件环境。
刘玲建议,推动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体系,深化国际海港区水运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实现海上模式管理长江江苏段。
对于该建议,交通运输部回复表示,内河航行条件、水文气象、船舶性能要求等因素都与海上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在长江江苏段完全适用海上管理的法律体系以及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标准,可能出现航行规则不适用、配员要求过高、公司管理体系更严格等问题,大幅度增加内河运输成本,反而不利于江苏段水运行业的发展。考虑到长江江苏段经济发展和航运业的实际需要,建议通过在部分地区有针对性地引入海上管理制度的方式,解决建议中所提问题。
就在江苏建立江海一体海事监管体制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已于2015年启动了长江航运行政管理等系列改革工作,旨在进一步理顺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实现长江航运统一管理、统一政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执法。此次改革已将江苏海事局调整由长江海事局管理,将连云港海事局调整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直接管理。相关政策的出台,交通运输部与江苏省政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调,改革进一步强化了长江航运的综合效能,能够更好地为江苏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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