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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放项目审批权限 煤油矿箱码头泊位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2016-12-21 11:07  来源:中国证券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根据《目录》,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改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此次修订《目录》是继2013年、2014年两次修订后,国务院第三次作出修订。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录》修订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二是合理划分中央地方职责,充分发挥地方作用。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

此次修订《目录》,共取消、下放17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15项。经测算,连同2013、2014年两次修订,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左右。一是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投资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非跨境的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将列入规划的新建炼油、跨省(区、市)的地方铁路、国家 高速公路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航电枢纽 、稀土矿山开发、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稀土冶炼分离、新建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车用发动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核准。三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含1亿美元)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

其中,在交通运输领域,《目录》明确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另外,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公路方面,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民航方面,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此次修订《目录》,更加注重推进权力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强化政策性条件引导。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的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煤矿、传统燃油汽车等项目。三是防止下放地方政府的核准事项出现“自由落体”。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坚持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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