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热点>船舶
船舶

江苏出台条例拟将船舶修造业列入高危险行业

2016-03-29 10:51  来源:中国江苏网


3月28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将船舶修造行业列入高危行业进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5年颁布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有些规定与上位法不尽一致,有的也不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目前全省49.5%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没有独立运行,平均每个乡镇(街道)配备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名,人均监管250家企业,并且基层安监队伍普遍不够稳定,任务重、压力大、待遇差、保障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因此,此次条例(草案)中提出,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如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关键性好转,关键的环节还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问题。江苏省安全生产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斌表示,此次条例(草案)中,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相关问题的规定,比原来的条例多了四条规定,从条件、机构设置、安全投入、培训教育、危险作业等方面细分。

昆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得到重视。为了加强基层执法监管执法工作,条例(草案)对开发区(园区)按照级别规模做了分别规定,对园区安全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专门做了更细化的要求。这一做法走在全国前列。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草案)中强化了开发区(园区)的安全生产职责,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开发区(园区)派驻机构,负责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开发区(园区)可以由综合执法机关内设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现在很多行业都存在租赁承包中的安全问题,租赁承包,不能一包了之。”苏斌表示,条例(草案)中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此外,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还将船舶修造行业列入高危行业,“此前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建筑施工四个为高危行业,现在增加了船舶修造业。船舶修造这个行业本身的危险程度很高,我们江苏又是造船大省,容易引发事故。”苏斌表示,列入高危行业后,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更高,安全投入包括风险抵押金等,要求将更严。
[上一篇]    [下一篇]
    暂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