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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2016-08-09 10:47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评审员、评价机构、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监督管理和附则,共6章86条,对原考评员实施办法、考评机构实施办法和考评发证程序等内容统一进行了规范。《办法》实施后,企业应如何实施标准化建设评价?对评价机构、评审员有什么新要求?等级证书由谁颁发?主管机关应在哪些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为了帮助交通运输企业、评价机构、评审员、主管机关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本报邀请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巡视员黄勇对《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在全行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一是明确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路径和内容;二是有效提升了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水平,丰富了安全监管手段,推动了精细化、清单化监管;三是提升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能力。然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问题,为此,交通运输部对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办法》。

突出依法推进 企业自主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坚持依法推进的总体思路,按照“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明确企业是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评价工作由企业依法自主申报,自主选择经过相应备案的评价机构,不再明确要求限期强制评价,评价机构也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企业建设评价申请。

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按年度对各地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全国通报,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实施评价机构和评审员 告知性备案管理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办法》取消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实质性审核和认定环节,将评价机构前置备案和评审员名录管理调整为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告知性备案,备案单位和人员符合相关条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进入名录,从事相关工作。

按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对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实施准入承诺和信用管理,对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不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承诺予以处罚和信息公开。同时,还取消了由主管机关审核颁发企业达标证书,按照“谁考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由考评机构评价机构全过程自主实施考评、发证,并对考评过程和结论承担相关责任。

多管齐下 推动评价工作取得更好实效

一是针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对企业取得证书后的实际运行缺乏跟踪监管,《办法》要求企业在取得证明后有效期内按年度开展自评,由评价机构进行核查,给出核查结果,并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二是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主管机关采用抽查、信用评价、投诉举报受理、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对评价机构、评审员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三是强化政策引导和结果应用,鼓励企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办法》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要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的依据,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特别强调要将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为了强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办法》明确,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已取得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的航运企业可不再申请标准化建设评价,视同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水平。同时,规定已经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明的企业,连续3个年度核查评为优秀的,可直接换发评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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