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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开放 11个自贸区将启用新版负面清单

2017-06-19 11:01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11个自贸试验区将在7月10日启用新版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与上一版相比,新版负面清单在航空、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和银行、保险服务等金融业领域等均扩大了开放程度,清单内容已经缩减到百项以内。


据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在27项减少的措施中,制造业有10项措施。信息技术服务、金融、租赁和商务服务三个行业有9项措施。

相比起上一版,在制造业领域,包括航空制造、船舶制造、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医药制造等几个领域均进一步扩大了开放。例如,取消了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等须由中方控股等限制。

汽车制造中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的限制,仍保留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等要求。

在服务业领域,取消了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等限制。

在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领域,取消了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的限制。

在文化体育娱乐业中,取消了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由“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的除外”)等。

作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我国的第一份负面清单来自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之初为190项。2014年,负面清单减少至139项。2015年,该清单又减至122项,同时扩展到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如今,2017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吸引外资的效应非常明显。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资企业8734家,吸收合同外资6880亿元人民币。上海经验推广后,广东等3个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资企业12712家,吸收合同外资11357亿元人民币。4个自贸试验区以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吸引了全国十分之一的外资。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新版负面清单的出台,有助于扩大自贸试验区资源配置的空间和投资领域,也是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体现。在他看来,不仅仅投资领域在不断扩宽,负面清单带来的另一个利好是新政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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