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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集装箱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半优惠政策

2017-11-21 14:55  来源:南宁日报


为支持珠江—西江经济带港口物流业发展,减轻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负担,近期,广西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印发了《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港口、码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广西将对进出经济带港口、码头,通过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并合法装载和办理使用广西发行的高速公路非现金支付卡的国际标准集装箱( 20 尺箱、 40 尺箱,下同)运输车辆(以下简称“集装箱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减半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集装箱车辆采取先全额交纳后返还50%的方式享受减半收费优惠政策。

据了解,想要享受优惠政策,集装箱车辆进出经济带港口、码头时,需提供有效证明,包括随车运货单和收发货物单位出具的证明、进出港证明、集装箱航运情况证明、途经指定收费站证明等。

有违规行为或者条件不足的集装箱车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如,假冒集装箱运输车辆;未办理广西发行的高速公路非现金支付卡;所运输的集装箱不经经济带内河运输的;非法超限运输的;伪造、变造、转借他人证明骗逃通行费的;经核实发现凭虚假、无效证明和以U型中转等方式偷逃通行费的。

集装箱车辆车主及驾驶员有上述行为之一,将不能享受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优惠,应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车辆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权限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集装箱车辆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违规记录的,取消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优惠资格。

据悉,截至2016年底,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 范围内11个市共有集装箱港口、码头29个,涉及对应收费站21个,目前符合条件立即实施优惠政策的港口、码头10个,收费站7个,其余19个港口、码头及14个收费站待条件成熟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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